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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网约车新规拟要出台了。大家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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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31 11:24:16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即日起,宜宾市《关于深化改革推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和《宜宾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细则》)已公开挂网征集意见。

此举,意味着宜宾“网约车”管理即将“有法可依”。


《意见》和《细则》的全文均已在宜宾市交通运输局官网(http://jtw.yb.gov.cn/)和宜宾市城乡道路运输管理局官网(http://www.scybyg.com/)挂网,供公众查看。

公众可选择来信来函和电子邮件两种方式提供意见、建议。

邮寄至:宜宾市翠屏区东楼街33号市运管局;收件人:宜宾市运管局出租科;邮编:644000。并请在信封标注“宜宾市出租汽车改革意见建议”字样。

也可直接发送电子邮件至信箱,邮箱地址:scybygc@163.com。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6年11月2日下午5点前。



小编摘录其中对于网约车的规定如下:


第十三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取得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车辆行驶证,车辆使用性质为营运,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三)车型档次、价格不低于本市现有主流巡游出租汽车。具体为:

(1)车辆应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1、裸车价格不低于10万元(2016年10月31日之前在公安部门注册登记的车辆,车辆价格以购车发票标明的价格为准;2016年11月1日之后在公安部门注册登记的车辆,车辆价格以车辆应税价为准);2、发动机排气量为1.4T或1.8L及以上;

(2)车辆注册登记日期在5年内且行驶里程在10万公里内(车辆首次在公安部门注册登记日期至提交网约车经营申请之日,不得高于5年);

(四)安装符合《道理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要求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

(五)车辆技术性能应符合营运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六)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

(七)车辆不得安装出租汽车标志预灯、营运标志和空车待租标志,车身不得有专用标识,车身颜色原则上应使用出厂原色。



第十四条 申请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先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网约车经营服务协议,网约车平台公司对车辆准入条件审核后由网约车平台公司向市(县、区)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见附件);

(二)已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及车辆照片(45度角)2张;

(三)车辆购置发票、购置税完税证明复印件;

(四)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车辆行驶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原件、复印件和委托函原件;

(五)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车辆技术等级二级以上)原件;

(六)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证明原件;

(七)车辆保险单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六条 车辆所有人发生变更的,新车辆所有人继续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向所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同时提交变更后的车辆行驶证等相关证明材料。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重新换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七条 车辆所有人发生变更且停业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向所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告,同时提交原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等相关证明材料。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注销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八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宜宾市户籍或者“宜宾市居住证”,身体健康,男性驾驶员年龄60岁以下,女性驾驶员年龄55岁以下;

(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申请之日起前3年内无被吊销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的记录;

(四)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五)无暴力犯罪记录。



第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二十条 已取得《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且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同时符合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并进行条件核查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直接换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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