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31日下午,宜宾屏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罗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7个月,罗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案件回顾
罗某与周某赠予合同纠纷案,屏山法院依法判决罗某向周某返还其丈夫在婚姻期间赠与金额807万余元。因罗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周某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控发现罗某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罗某收到相关执行文书后拒不到案接受询问、拒不申报财产,和执行人员玩“躲猫猫”。面对如此巨大金额查不到,执行法官认为疑点重重,后经调查发现罗某在诉讼过程中银行流水出现大额变动以及房产过户,在案件刚进入执行程序时又完成个人名下豪车过户手续。固定相关证据后,法院依法将罗某涉嫌拒执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罗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供述了现金藏匿的方式以及签订虚假买卖合同将名下房产、车辆过户给案外人的犯罪事实。经释法明理罗某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给付周某130万现金和转让价值630万的房产和车位,周某自愿放弃其他权益,全案执行完毕。周某为感谢屏山法院付出的艰苦努力,专程从天津乘机当面将5面锦旗送给法院干警。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执行义务,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屏山县人民法院法官:
婚外情不受法律保护,每个人都应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和金钱观,切莫落得“人财两空”和“颜面尽失”的下场。本案中被执行人罗某插足他人婚姻家庭,遭原配怒诉后被判返还赠予财产,生效后抗拒执行之行为受到法律制裁。这一典型案例向社会传递一个明确而坚定的信号:社会伦理与司法权威不容挑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来源:屏山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