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宜宾市生态环境局、 宜宾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宜宾市公安局、宜宾市财政局、宜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多部门联合印发《宜宾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2023年版)》。 宜宾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2023年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宜宾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是指符合条件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通过有关渠道举报宜宾市范围内发生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属地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查证属实或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或移送公安机关后,对符合举报奖励条件的举报人给予物质奖励。
第四条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所需经费分级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依法使用并接受监督。其中生态环境部门举报奖励经费由市财政保障,其余部门举报奖励经费由县(区)财政保障。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金额
(一)对被举报人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共计不满5万元的,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三)对被举报人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共计20万元以上不满40万元的,给予举报人1500元奖励;
(五)对被举报人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暂扣许可证件或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共计6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
(七)对被举报人违法行为查证属实,但被举报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只被处以警告、通报批评处罚的,给予举报人100元奖励。 第六条 纳入举报奖励范围的生态环境违法情形包括以下情形:
1.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 3.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 5.未经许可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 7.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9.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二)大气污染举报奖励 2.打桩机、挖掘机、装载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冒黑烟或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在禁用区范围内使用; 4.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域使用煤、重油等高污染燃料; 6.在大气重污染应急预警期间,排污单位拒不执行停产、限产措施或执行不到位; 8.建筑工地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未严格落实应急错峰作业要求; 10.餐饮店应安装而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未正常使用设施; 12.中心城区经营性露天烧烤且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未正常使用设施; 14.汽修企业露天喷(涂)漆,无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或不正常使用; 16.非法加工、销售劣质油品。
工业企业超标排放噪声污染。
1.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 3.无相关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五)土壤污染举报奖励 (六)放射性污染举报奖励 (七)其他举报奖励 2.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4.属于生态环境部门处理的其他生态环境违法情形。
第八条 对造成重大或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或涉及环境污染犯罪的案件,难以取得有效破案线索的,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向社会发布悬赏公告,征集案件线索,所征集线索对查清案件主要事实起关键性作用的,可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 第三章 举报途径和奖励条件 (一)电话举报:宜宾市12345(12369)热线;
(三)新媒体举报: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部门公布的投诉举报平台、微信、微博举报账号;
(五)其他举报途径。
(一)举报人有效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多人联合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分别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二) 举报人需配合调查核实相关举报信息; (四)对举报人提供的线索,经属地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查证属实、实施行政处罚或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三条 举报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或移送公安机关的移送文书、书面整改文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范围和条件的,经属地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审核确认后,通知举报人领奖,奖金发放不受处罚最终执行情况的影响。
第十五条 奖金发放由各县(区)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严格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七条 举报受理、查处和兑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举报人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漏举报人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歪曲事实,诬陷他人或制造事端、恶意举报,严重扰乱生态环境举报奖励工作秩序或骗取奖励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举报奖励工作管理。建立举报奖励受理、线索交办、认定、报批、奖金发放等工作流程;建立举报奖励档案管理制度,做好相关汇总统计;加强举报保密管理,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落实专人负责举报奖励工作,强化培训,提高举报奖励工作效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有效期2年,自2023年9月15日起施行,原《宜宾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宜环函〔2021〕1号)同时废止。在暂行本办法实施之前举报的,仍按照原办法执行。
来源:宜宾日报、宜宾广播电视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