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一场特殊的庭审以不公开的形式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被告人张某某因主动投靠境外间谍情报机关、接受并完成其所布置的任务,不仅断送了自己的大好前程,更使国家利益受到损害。庭审中,张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认罪悔罪。 近年来,随着我国在科技、经贸、教育等诸多领域对外交流更加广泛密切,高校、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向境外派遣留学生、访问学者的情况十分普遍。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借机将此作为“送上门的资源”,通过拉拢、策反等手段,搜集、刺探有关情况,严重损害我国家利益。正值《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颁布七周年之际,四川省国家安全厅有关负责人呼吁,全社会要学习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增强法治意识,提高反奸防谍能力,共同维护国家安全。 案情回放: 因学业不顺意心怀不满投靠境外间谍情报机关 2016年6月,张某某在国内某知名大学医学院临床医学专业取得博士学位。毕业后,被一所三甲医院优先录用,工作表现优异。2017年,张某某作为医院的重点培养对象,被公派到国外一所有合作关系的医学院进修。 此时,张某某面前是一条平坦的康庄大道。然而,一场冲突改变了他的人生。2018年,张某某发现其与导师等4人共同撰写的一篇医学论文上,自己的署名仅被排在第三位,心中大为不满,随后找到导师理论并与之发生激烈冲突。最终论文署名顺序并未改变,在报复心态的驱使下,张某某决定投靠该国间谍情报机关。 张某某通过互联网联系到了该国间谍情报机关,对其表示自己掌握有利于该国的相关资料。该国间谍情报机关高度重视,多次派出工作人员与张某某接头。接触中,张某某不仅透露了同时在该国进修的本医院其他医生的情况,还对我国相关学术科研活动进行了一番“添油加醋”的抹黑。该国间谍情报机关以许诺为张某某办理全家移民、提供高薪就业等“优厚条件”为诱惑,向其布置进一步搜集我国涉密敏感信息的任务。随后,张某某通过多种方式搜集并提供了其在国内所在医院的有关情况,完成了国外间谍情报机关布置的任务。 据我省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介绍,2018年以来,该国情报机关与其有关部门合作,针对华裔科学家、有中国背景的科研人员开展一系列行动,严重损害了我国家利益。 据介绍,近年来被境外间谍机关策反的人员并不鲜见,退伍军人、留学生、高校师生、军事发烧友以及军工企业、国防科研单位、政府机关人员等都是被渗透策反的目标。尤其是一些年轻的网友,很可能会在不知不觉中被利用,大家要提高警惕。 法律问答小贴士: ·间谍行为分为哪几种? 答:间谍行为最典型的是以下三类: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或者策动、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的活动。 ·作为反间谍工作的主管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有哪些具体职权? 答:《反间谍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是反间谍工作的主管机关。”《反间谍法》明确规定了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的具体职权,这些职权包括: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刑事执法权;查验身份及调查、询问有关情况的验证调查权;进入有关场所、单位查阅或者调取有关的档案、资料、物品的查阅调取权;设置相关工作场所和设备、设施权;技术侦察权;查验有关组织和个人的电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设备、设施的查验权;对拒绝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设备设施的查封扣押权;提请海关、边防对有关人员和资料、器材免检的提请免检权;对用于间谍行为的工具和其他财物,以及用于资助间谍行为的资金、场所、物资的查封扣押冻结权等。 ·公民和组织在反间谍工作中有哪些义务和权利? 答:《反间谍法》对公民和组织的义务和权利作了明确规定,包括为反间谍工作提供便利或其他协助的义务;发现间谍行为及时报告的义务;如实提供、不得拒绝国家安全机关调查的义务;保守所知悉的反间谍工作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义务;不得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义务。同时,规定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人员防范、制止间谍行为。 责任和权利是一致的,《反间谍法》在规定公民和组织责任义务的同时,也明确了其所享有的合法权利。反间谍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国家对支持、协助反间谍工作的组织和个人给予保护,对有重大贡献的给予奖励。 无论是公民或组织都可以通过国家安全机关12339举报受理电话、网络举报受理平台或者国家安全机关公布的其他举报方式,举报间谍行为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以及各类反间谍安全防范问题线索。
来源:宜宾法治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