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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宜宾兴文县卫监大队执法人员接到线索,僰王山镇某村卫生室擅自开展口腔诊疗活动,执法人员随即前往现场,开展检查。
现场检查中,执法人员并未发现该村卫生室有异常情况,该村卫生室医生正在为病人开展正常诊疗服务。但当执法人员走近卫生室隔壁一间屋子时,闻到了开展口腔诊疗的特殊气味,这间屋子前后卷帘门均处于关闭状态,玻璃窗户也无法看见内部情况。在执法人员的再三要求下,该村卫生室医生才将门打开,这间屋子正是该村卫生室超范围开展口腔诊疗活动的场所。
经查,该村卫生室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执业范围不包含口腔科,该村卫生室负责人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但无开展口腔诊疗活动相关资质,超范围擅自开展口腔诊疗活动已经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
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药品、器械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办理中。
普法提醒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口腔科不属于村卫生室全科医疗科范围:
卫生部关于全科医疗科诊疗范围的批复(卫政法发〔2006〕498号)明确指出:根据《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卫医发〔1994〕27号),全科医疗科为一级诊疗科目,其具体诊疗范围应参照《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卫妇社发〔2006〕239号)第七条规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的范围。医疗机构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仅为全科医疗科,却设置了外科、妇产科、口腔科等诊疗科目的,属于超范围执业,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罚则:《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来源:兴文卫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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