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的名义》,正在热播 查办贪腐、惊心动魄、为国为民 …… 一部更加精彩的全民战争 “人民”2——《国家安全》 火爆来袭 而且,正在海选群演 片酬丰厚 等你来战 ▼▼▼
剧情简介:
“间谍”仿佛只会出现在各大影视剧中。
对于普通百姓而言,很难想象自己的家人、朋友、同事中能有人是其中一员,毕竟是和平年代,这个词离寻常人家似乎十分遥远。
然而,中国的反间谍斗争形势依然严峻。
随着我国经济实力、国际影响不断增强,一些别有用心的国家,对我国实施间谍、策反、窃密、渗透活动的主体增多、领域拓宽、危害加深。国家安全,人人有责。
间谍案件常常发生在普通群众身边,离我们并不遥远!
第一章节 点击木马邮件泄密获刑5年 裘某某,男,原系我军某部上尉军官。2007年9月,裘某某违规在连接互联网的电脑上处理涉密文件,并连接涉密存储介质,因不慎点击境外间谍组织发送的特种木马邮件,导致计算机被对方控制,1800余份文件资料被窃取,其中包括绝密级1份、机密级8份、秘密级15份。裘某某被军事法庭以泄密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全国共有8000余台(个)计算机及电子邮箱被境外间谍组织远程控制,先后有200余万份文件资料被盗,其中,明确标注绝密级、机密级的高达6000余份,给国家安全和利益带来不可估量的巨大危害和损失。
警示:在信息化、大数据时代,网络情报战愈演愈烈,网络窃密更是防不胜防。该案为每一位有机会知密、涉密的公民敲响了警钟——不慎泄密也是犯罪!
第二章节
打工仔成窃密工具被判10年 李某某,男,汉族,1973年10月生,初中文化,四川达州市人。2000年,李某某来到广东沿海某市打工,先后做过保安、仓库管理员、公司业务主管,后来与妻子在该市经营了一家小吃店。
2011年5月的一天晚上,李某某正在加班,突然,电脑QQ上弹出一个陌生的QQ号请求加为好友。在金钱的诱惑下,李某某便开始与这位所谓好友——“飞哥”在网上干起了出卖国家秘密的勾当。
“飞哥”初期只布置一些简单的任务,成功后便具体深入,安排李某完成一些更有针对性和机密性的任务,传授其通讯联络基本技能,并用积极兑现酬金的形式吸引和黏住李某。李某窃取的情报基本都是通过互联网传递。
经查,从2011年开始至2013年1月,李某某先后为“飞哥”及其同事订阅了39种115本内部期刊,报送了2000多张军事照片和大量军事信息,经专业部门鉴定,这些军事照片和信息含机密级、秘密级军事秘密多份。而李某某每月从“飞哥”和“飞哥”同事那里领取六七千元工资,还有500-2400元不等的奖励。日前,李某某被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
警示:事实上,李某某后期多次曾对“飞哥”的身份产生过怀疑,但在利益驱使下,越陷越深。间谍“飞哥”以网络交友为名,用金钱利诱李某某“上钩”,正是抓住其社会阅历浅、防范意识弱的“软肋”。
第三章节 大学生为境外间谍搜集情报
广东省航海学校专科生徐某的父母都在农村,家里生活不宽裕。2012年4月,当徐某考入某重点大学时,他在QQ群里发了一条求助帖——“寻求学费资助2000元”。
不久,一网民为“Miss Q”的人回帖,然后表示愿意提供帮助。徐某喜出望外,把银行卡号告诉对方,第二天就收到2000元人民币汇款。“Miss Q”自称是“一家境外投资咨询公司的研究员”,需要为客户“搜集解放军部队装备采购方面的期刊资料”,希望徐某协助搜集,作为资助学费的回报。徐某痛快地答应了,但没能在航海学校的图书馆找到相关资料。
2012年5月,徐某主动联系“Miss Q”,对方向他提供了一份“田野调研员”的兼职,月薪2000元。徐某所在的广东某大城市有一个军港码头和一家历史悠久的造船厂,他的“调研”工作就是到军港拍摄军事设施和军舰,到船厂观察、记录在造在修船舰的情况,并将有船舰方位标识的电子地图做成文档,提供给“Miss Q”。
23岁的徐某后来承认,做“调研员”不久,就意识到对方是搜集我军事情报的境外间谍,曾因内心极度不安主动放弃了学校的一些荣誉,但利诱当前,又难以拒绝对方。2013年5月,徐某被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审查。
警示:境外间谍情报机构最初与学生接触时,只提简单要求,如到图书馆查找资料等,这些公开信息大多不具备情报价值,但在持续联系的过程中,尤其是定期酬金支付极易让年轻学生形成依赖。
第四章节 拍摄合同传给他人泄露国家秘密
我某国有企业A在竞标中脱颖而出,与B国政府签订了出售两套大型设备项目的合同,合同总价值近1亿美元。
B国该项目的中间商收到一封邮件,发信人称知悉该项目合同的佣金情况存在违规操作,并在邮件附件中传送了若干张所谓“证据”的照片,要求中间商在指定时间内将100万美金,分别汇入多个境外银行账户。
信中称,若不答应此条件,将把照片和有关谈话录音发给当地媒体。如果此情况泄露,B国政府以及竞标失败企业所在国很可能趁机对我进行攻击,并借此事件将中国企业挤出B国市场,对我国家利益造成严重危害。
知悉以上情况后,有关部门经过分析和排查,判定该企业驻该国代表刘某有发出此信的重大嫌疑。
警示:在一些重要的对外贸易活动中,买卖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内容不仅属于商业秘密,同时由于政治、国家关系等原因致使所签署的合同内容也属于国家秘密。经专家鉴定,此次A公司与B国签署的销售合同为秘密文件,属于国家机密。本案中,刘某利用手机拍摄合同照片并通过互联网发送给他人,其行为不仅泄露了企业的商业秘密,更泄露了国家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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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宜宾市国安办、 宜宾日报新媒体综合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