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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港不动产登记29个问题,年底即将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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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5 18:36:1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IP未知
近日,临港开发区国土房管局发布《临港经济开发区不动产登记宣传手册》,整理出了关于不动产登记的29个问题,方便市民一目了然了解不动产登记政策。宣传手册主要内容包括:


1.什么是“不动产”?

答:不动产是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财产,如土地、房屋、探矿权、采矿权等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


2.什么是不动产登记?

答: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法定事项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上的行为。


3.什么是不动产统一登记


答:不动产统一登记,是将分散在国土、住建、农业、林业等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能整合到一个部门,承担不动产统一登记。


4.不动产统一登记对普通民众有何好处?

答:不动产统一登记可以减少办事环节,提高工作效率,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


5.不动产统一登记,如何体现统一?

答:不动产统一登记,“统一”体现在四个方面:登记机构统一 、簿册证书统一 、登记依据统一 、信息平台统一。


6.《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带来哪些影响?

答:《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确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一方面有助于推动全国各地房产信息联网,为房产税全面征收提供条件;另一方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各级登记机构的信息纳入统一基础平台,实现信息实时共享;但出于保护隐私权等考虑,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对“查房”主体进行明确限制,即仅“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可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


7.老百姓过去依法办理的房产证、土地证,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后,是否需要更换成新的证书?


答:对老百姓持有的旧证书坚持“不变不换”和方便企业原则,即权利不变动,薄证不更换;依法办理变更、转移等登记工作时,逐渐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薄证。


8.哪些不动产需要统一登记?

答:按照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对象包括:(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9.不动产登记的类型都有哪些?


答:依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的类型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


10.办理不动产统一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答: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并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一是登记申请书;二是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是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四是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五是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六是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11.哪些登记需要双方申请,哪些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提出申请:一是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二是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三是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四是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更记的;五是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六是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七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以上情况以外的,均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12.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需要多少时间?

答: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3.哪些人可以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


答: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权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14.原有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损害等,如何换发、补发?


答: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破损、填制错误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遗失、灭失的,不动产权利人提出补发申请的,应当在公开媒体上刊发遗失、灭失声明,不动产登记机构方可补发。


15.共有不动产登记如何申请?


答:申请共同共有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全体共有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按份共有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共有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提出。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共有人协议变更共有性质,以及就共有不动产的处分进行约定申请登记的,应当共同申请。共有不动产因共有人姓名、名称或者不动产自然状况变化需要申请变更登记的,可以由相关的共有人申请。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不动产份额,应当与受让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受让人属于共有人以外的,应当同时提交其他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证明。按份共有人抵押其不动产份额的,应当与抵押权人共同申请登记。


16.在办理不动产统一登记时,哪些权利应一并申请办?


答: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抵押登记、查封登记的,该土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一并办理登记;申请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抵押登记、查封登记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一并办理登记。


17.对不动产登记申请资料有哪些审核要求?


答:对不动产登记申请资料的审核要求是:(一)申请书、证明文件、委托书、权属证明、调查材料、不动产测量资料等与国家规定的规范格式一致;(二)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主体一致;(三)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一致;(四)权属来源证明材料或者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一致;(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完税或缴费凭证齐全;(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18.不动产登记的程序是什么?


答:不动产登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一)申请。不动产登记申请是启动不动产登记程序的第一个环节。通常情况下,当事人不申请,登记机构不得办理登记。(二)受理。受理是登记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接受的行为。(三)审核。不动产登记机构需要对申请登记的事项进行进一步的审核,是最终做出予以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四)登簿。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事项在登记簿中予以记载的行为。(五)颁证。颁证是指登记程序完成后,依法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核发不动产证书或登记证明。


19.小产权房为什么不能进行登记发证?


答:不动产登记是依法保护不动产所有人权利的法律行为,不可能登记任何不合法的东西。我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因此,对于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者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者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物,是不能登记发证的。也就是说,小产权房其实是没有产权的房屋,不会被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


20.不动产登记需要审核哪些内容?


答:(一)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主体一致;(二)权属来源材料或者登记原因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三)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权籍调查成果是否完备,权属是否清楚、界址是否清晰、面积是否准确;(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缴费凭证是否齐全。


21.在哪种情形下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登记?


答:一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二是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三是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四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22.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答: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3.哪些登记类型需要实地查看?


答:一是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二是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三是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四是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


24.小区内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怎么登记?


答:对于小区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共有部分,不动产登记机构在登记簿上如实记载,不单独颁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25.听说登记的权利受法律保护,那么继承房屋也必须登记吗?

答:经过登记机构依法登记的权利,肯定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并不是所有的权利必须在登记之后才拥有。比如,房屋所有权的继承,不登记也有效力。但是,如果继承的房屋要出卖,就必须先登记到继承人的名下后,才能过户。


26.监护人能处分未成年人的房屋财产吗?


答:一般情况下,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人可以依法处分未成年人的房屋财产,但是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的房屋而申请登记的,需要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申请人身份证明及为未成年人利益而处分房屋的书面保证。


27.什么时候可撤回不动产登记申请?


答:登记机构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之前的这段时间里,全体登记申请人可以共同申请撤回登记申请。登簿之后,不动产物权就已经成立,是不能撤回不动产登记申请的。


28.房屋买卖合同生效,房屋所有权就自动转移了吗?

答:依据《物权法》有关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有关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但是,房屋买卖合同生效之后的法律效力与办理不动产登记产生的法律效力是不同的。合同生效不等于所有权变动,只有办理了不动产登记,才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


29. 临港区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地点在哪里?
答:在临港开发区第三办公区企业服务中心(党群服务中心一楼),业务咨询电话是7191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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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7 01:48:50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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