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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打击民生领域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宜宾市市场监管系统以保障民生为导向,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的突出问题,在全市开展“铁拳”行动,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现将第二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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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宜宾市翠屏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饮店使用未经登记特种设备案
2023年3月14日,宜宾市翠屏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餐饮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用于传菜的电梯1台,现场不能提供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和检验证明。
经查,当事人在某网站订购了1台电梯用于1楼至2楼的餐饮传菜,2021年4月30日安装,2021年6月3日投入使用。当事人不能提供电梯生产者和生产许可证明,不能提供安装者和安装资质,安装后未申报检验即投入运行,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无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资料。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该局决定责令当事人限期15日内改正、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同时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特种设备数量少,未造成人身、财产受损,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罚款10000元。
案例二:宜宾市屏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案
2023年3月6日,宜宾市屏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在用的1台锅炉和1台叉车存在未经检验和未办理登记等问题。执法人员随即对该公司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停止使用涉案锅炉和叉车,并立即申报检验,待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使用。
经查明,涉案锅炉未申报定期检验,安装监督检验报告也遗失无法找到,涉案锅炉超过检验有效期仍在使用;涉案叉车未经过首次检验,投用后也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和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锅炉和叉车,限期30日内办理叉车使用登记,并处罚款30000元。
案例三:宜宾市兴文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兴文县某建材店销售不合格燃气灶具案
2022年11月4日,宜宾市兴文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会同重庆仕益产品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对兴文县某建材店进行燃气灶具抽检。2022年12月27日收到重庆仕益产品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FSGD22G700101,检验结果不合格。
经查,该批次产品是当事人于2022年8月份左右从佛山市顺德区某电器有限公司处购进,一共购进3台,购进价格为128元/台,销售价格为198元/台,当事人共销售出去2台(含抽样1台),涉案货值金额为594元,违法所得140元。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燃气灶具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的嵌入式家用燃气灶具1台,罚没款1031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宜宾市叙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宜宾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使用已经过期的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案
2022年12月30日,宜宾市叙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宜宾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2022年8月28日资质认定证书到期后仍使用已经过期资质认定证书标志。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4月28日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有效期至2022年8月28日。2022年8月28日当事人资质认定证书到期,截至2022年12月30日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检查期间当事人未停止使用已经过期资质认定证书标志。
当事人资质认证证书到期后,继续使用资质认定证书标志,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2023年1月8日,作出罚款2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宜宾市珙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珙县某中心出具不实、虚假报告案
2022年12月2日,宜宾市珙县市场监管局接到违法线索,反映珙县某中心出具的报告存在数据不实等问题。
经查,当事人在2022年4月30日出具的《珙县某中心检验检测报告书(珙某〔2022〕水检字第3-018号)》中,“铝”原始记录中未记录原始观察数据,且分光光度法和ICP法结果不一致,滴定数据誊抄。另查明,该报告样品编号手写在生产日期处,信息不完整;该检测机构检验室设备无状态标识、酸式滴定管未检定校准。
当事人检验室使用未经检定校准的酸式滴定管检测并出具报告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检测记录信息不完整、未记录原始数据,检测结果不一致、滴定数据誊抄等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3年2月23日,该局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宜宾市叙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车用天然气瓶(CNG)进行检验并出具虚假的检验结果、检验报告案
2023年8月2日,宜宾市叙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宜宾某公司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开展车用天然气瓶(CNG)水压试验用于测量实验用水温度的水温指示表显示为“-日.日日”并连续闪烁,不能正常显示测量实验用水温度。执法人员现场随机提取当事人出具的气瓶定期检验报告及检验记录表26份,其记录的室温、水温均涉嫌虚报作假,该局于2023年8月7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2023年7月25日至2023年8月3日期间,当事人未按照《气瓶水压试验方法》规定真实、准确记录实测试验环境和试验介质温度检验的车用天然气瓶(CNG)共107个,出具虚假的检验结果、检验报告共107份。
该案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案例七:宜宾市筠连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付某未经许可经营药品和销售假药案
宜宾市筠连县市场监管局在办理某药房涉嫌从无药品经营资格的单位购进药品案时,当事人供述其供货方为珙县沐滩镇的付某。2023年2月10日,筠连县市场监管局联合珙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付某的经营场所进行查封,扣押重量为50g/盒的“轻粉”共计45盒。
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且经营的中药饮片“轻粉”经过检验检测认定及与原厂家信息比对确认为假药。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2023年3月30日,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将此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案例八:宜宾市叙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村卫生室经营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劣药案
宜宾市叙州区市场监管局接群众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举报某村卫生室使用不合格注射药品。经查,当事人从合法渠道购进民生®盐酸消旋山莨菪碱注射液、维生素B12注射液各10支,在其经营场所使用。民生®盐酸消旋山莨菪碱注射液在有效期内使用了3支、维生素B12注射液在有效期内使用了6支,余下药品过期后未使用但与未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一起放在经营场所。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2023年7月27日,该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1.没收超过有效期药品7支盐酸消旋山莨菪碱注射液(规格:1ml:10mg)和4支维生素B12注射液(规格:1ml:0.5mg);2.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宜宾市长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黄某销售假药案
2023年4月17日,长宁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叙州区检察院对当事人不予起诉书、移送函及相关案件材料,立即立案调查。
涉案药品“九龙中药丸”经鉴定为假药。经调查,自2020年4月26日至2022年2月14日期间,黄某通过其妻余某微信向陈某使用的微信转款共计20700元购买了240包“九龙中药丸”。期间,黄某除给自己母亲使用20包和赠送他人30包外,将剩下的190包以100-120元的价格向周某等人销售,销售金额共计20000余元,并获利3600元。
当事人销售假药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 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2023年9月18日,该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作出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宜宾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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