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宜宾消费者王先生,于2015年7月26日,王先生和宜宾申蓉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宾申蓉公司)达成购车协议,王先生向宜宾申蓉公司别克4S店订购一辆昂科威2015款2.0T两驱精英型城市越野车辆一辆,价款23.4万元,车身颜色为卡其金,双方于2015年8月9日上午已完成车辆交接手续。
后来王先生发觉,自己花了23.4万购买的别克昂科威城市越野车,开了十个月后,才发现是一辆“二”手车,这让四川宜宾消费者王先生心里别提有多别扭了,犹如一个年轻帅气的小伙子花23.4万娶了一个新媳妇,十个月后,才发现这个新媳妇是个“二婚”,被蒙骗的屈辱和愤怒让王先生非要讨个说法。
记者获悉,王先生已经聘请律师,以涉嫌消费欺诈为由,将宜宾申蓉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起诉到当地法院,诉请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退一赔三”。
一、购车经过
2015年8月9日上午,宜宾申蓉公司将车辆国家强制性认证一致性证书、预检单、车辆检查单、车辆DTC信息、车辆合格证、车钥匙交付给王先生,王先生缴纳相关税款后,宜宾申蓉公司出具了机动车统一发票、税收缴款书、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随后,王先生在中国工商银行成都金牛运行办理车辆的按揭贷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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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得到车辆后,即到宜宾南岸煌饰汽车美容中心进行车内装饰,内装饰工作结束后,王先生开车准备回家,但发现车辆没有倒档,无法倒车(从4S店开车出来,途中未使用过倒档,2015年8月9日上午11时10提车,下午4时就发现车辆没有倒档),煌饰美容中心的车辆维修人员也检查不出原因,给宜宾申蓉公司4S店的工作人员联系,然后4S店派技术总监陈森林过来开的车,宜宾申蓉公司4S店工作人员把车开到4S店进行检查维修,2015年8月11日,宜宾申蓉公司公司4S店工作人员陈森林告诉王先生,没有倒档的原因是因为一个保险丝烧坏了,他们维修好了,让王先生将车开走。 双方约定2015年8月9日上午提车,完成车辆交接手续。
双方约定王先生委托罗小兵与宜宾申蓉公司帮助办理购买车辆保险和按揭贷款手续。在2015年8月8日,王先生预先对购买车辆在平安保险公司宜宾支公司购买车辆保险,保险费。
二、车辆保险露馅
2016年6月12日,上一年度的车辆保险即将到期,王先生为了防止车辆脱险,提前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宜宾支公司咨询买车辆保险的事宜,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网上查询王先生车辆购买保险的情况。
人保公司工作人员高先生问:“王先生,你去年购买的车辆是不是一辆过户车?”王先生回答说:“不是”,“我去年买的是一辆新车,相关手续都是完整的”。 咋成了过户车呢?
人保公司工作人员高先生又说:“你的这辆车,是一个叫何建平的人曾经在平安保险公司宜宾支公司购买过车辆保险,后来又退了车辆保险,你的车从2015年5月29日后至今脱保,我也知道怎么会现象,那你只有在你车子投保的公司去查证。
经查,该车2015年8月7日投的保并没有投保到该辆车, 有点不符合常理。后来她又叫王先生把买的机动车辆保险证给她,用王先生的机动车辆保险证上的车辆识别代码及输入进去不对, 保险名字是王XX,但保险没有保到王先生的车子。结果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宜宾分公司与宜宾申蓉公司长期合作关系,保险人员有意识的把车辆识别代码填错,在来年续保时更改,让你无发觉。
王先生和同事在6月15日上午找到宜宾申蓉公司销售经理曹海燕,要求申蓉公司给-个说法,申蓉公司承认在车辆销售过程中有过错,是这样的,首先哈,肯定我们有错,就是不该隐瞒你,这个车子之前确实退过保这个情况,确实是隐瞒了你退保这个事情。但是我们可以给你保证,这个车子绝对没有说有啥子问题,或者是你觉得我们有啥子问题?肯定是没的。有录音资料可以为证。
6月15日下午3时,申蓉公司销售经理曹海燕打电话给王先生,我们可以谈谈吗?王先生可以谈谈,在谈话时,曹海燕说愿意给王先生换一辆新车,但新车的相关税费由王先生个人承担,双方协商未果。
当天晚上,申蓉公司的销售经理曹海燕给王先生发短信:
“王哥,我是小曹,今天晚上就麻烦你和嫂子好好商量了。如果嫂子有什么问题,我也可以和她面谈,确实涉及我的人生,希望你能帮助我这个外地女子”。
“王哥,周末我不方便,到时周一你来找我们嘛”。
“好吗?下周一、二联系吗?”
由于谈判差距过大,双方就没有再联系过。
三、无奈起诉
2016年4月25日,湖南省常宁市廖运国诉衡阳市天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汽车消费欺诈一案,一审法院支持消费者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查找到上述法律规定和相关案例后,王先生委托律师,准备起诉宜宾申蓉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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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1日,王先生委托律师到宜宾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何建平对涉案车辆办理临时牌照的情况,宜宾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出具查询单,2015年5月27日,何建平((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李庄镇双塘村2组55号)对涉案车辆办理了临时牌照Q46364,有效期15天。
王先生将上述证据和相关案例、法律依据收集齐全后,2016年7月29日,王先生和律师到宜宾市宜宾县人民法院起诉,宜宾县人民法院当即立案。
四、无言的判决
一审判决
本院认为,原告王三元向被告宜宾申蓉汽车有限公司购买汽车的法律事实存在,原告仅依据涉案车辆曾以他人名义购买过保险和办理过临时号牌就认为涉案车辆为“二手车”,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的工作人员因工失误将涉案车辆以他人名义购买过保险和办理过临时号牌,被告在销售时未将该情况告知原告,被告存在-定过错,也与商业上的交易惯例相符,但仅此并不购成法律上的民事欺诈,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因被告未告知涉案车辆买过保险和办理过临时号牌造成何种实际损失,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购车款三倍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判决
由于原告对一审判决不服,于2016年10月19日向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院立案受理。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4日开庭审理,于2017年1月10日通知王先生作为原告去中院立案厅领取判决书,原告在2017年1月11日上午9时去中院立案厅领取判决书,才知道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同一审判决一致。
驳回原告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254元,由上诉人王先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原告不服-、二审判决该如何办
原告认为-、二审判决有错,在判决理由阐述上用语上有错误,采用的法律依据有错误。
原告和原告律师及社会消费者同仁们等均认为,本案本身实实在在存在消费欺诈行为,法院更说是商业上的交易惯例,证据不足,构不成欺诈销售。王先生认为-、二审法院,带有地方保护主义思想,判决不合理。在社会主义新中国,法制中国,消费者及老百姓还能找到说理的地方吗?能找谁去说理。不服-、二审法院判决,还可以申诉再审或抗诉再审吗?
本案中,王先生和宜宾申蓉公司签订购车合同后,宜宾申蓉公司明知涉案车辆曾经出售给案外第三人何建平,何建平退回宜宾申蓉公司的情况下,申蓉公司没有向王先生披露该信息,而该信息足以影响王先生作出是否购买涉案车辆的意思表示,但申蓉公司依然将涉案车辆销售给王先生,隐瞒所提供商品的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十款、第六条第八款的规定,构成欺诈,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由于信息和技术的不对等,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往往处于劣势地位,国家之所以在2014年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增加三倍赔偿的规定,就是因为现实生活中,提供服务的商家不诚信的行为过于普遍,如何不加以严惩,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无法提高,会引发大量的社会矛盾,国家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目标就无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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