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与女友分手导致心情不佳和对女性的渴望,在翠屏区务工的云南省绥江县男子薛某某预谋通过在网上发布合租房信息的方式,诱骗年轻女性上门再寻机强奸。
2015年3月,薛某某在“58同城”网站上发布了一条合租房信息,限15-23岁的女性。同年3月29日12点28分,黄某通过该合租信息上的电话与薛某某取得联系并要求看房。当日下午17时17分许,薛某某以带黄某看房为由,将黄某带至翠屏区南岸某小区房内,采取暴力手段欲强行与黄某发生性关系,其间,因黄某竭力反抗并伺机逃出房间进行呼救,薛某某未能得逞并逃离现场。黄某于案发当日到公安机关报案。
2015年6月19日,薛某某通过同样的方式与陶某某取得联系,并以看房为由将陶某某带至翠屏区南岸某小区16幢16楼楼顶的楼梯间,采取持刀和语言威胁的方式,强行与陶某某发生了性关系。事后不久,薛某某又将陶某某强行带至该小区17幢16楼楼顶的楼梯间,采取同样的方式再次强行与陶某某发生了性关系。陶某某随后报警,公安机关立案后,于当日依法提取了DNA检材。
案发后,民警经侦查发现薛某某有作案嫌疑,后于2015年10月9日上午10时许,在宜宾市翠屏区某茶楼将其抓获归案,并依法提取薛某某血液进行检验。归案后,薛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作案事实。
判决: 被告人薛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法官说法: 被告人薛某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被告人薛某某在实施第一起犯罪中,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对该次犯罪比照既遂犯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薛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基本罪行,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悔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尤其是女性市民应增强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对网络、微博、微信等发布的合租房、招聘、销售物品等信息要谨慎对待、辨别真伪,切忌不能一人盲目前往,以防上当受骗或将自身置于危险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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