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宜宾市政府发布 《关于加强和改进全市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 并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意见》提出,宜宾将进一步发挥临时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作用,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遭遇困境的人需要接受帮助。(资料图) 什么人才是“临时救助”的对象?根据《意见》,“临时救助”的对象分为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 家庭对象,是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个人对象,是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尤其要加大对困境儿童(指由于儿童自身、家庭和外界原因而陷入基本生存、发展和受保护危机、需要帮助的儿童,主要包括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父母因病因残无力抚养儿童、低收入家庭重病重残儿童、流浪乞讨儿童等)救助力度,当困境儿童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时,应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帮助他们解燃眉之急,度困境之难,解除生存危机。 此外,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意见》还提出,各区县要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临时救助对象认定办法,规定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以及其他特殊困难的类型和范围。 如何申请“临时救助”?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可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对具有当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对上述情形以外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申请救助;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没有设立救助管理机构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协助其向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救助。 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人口、经济状况和困难情形,并提供公安、消防、医疗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以及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等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但申请人需在30日内补齐相关材料。 《意见》提出,由于自身情况的特殊性,困境儿童往往难以自主表达困难和需求,各地要加快建立困境儿童主动发现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救助、早干预。已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困境儿童,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时,也要通过临时救助给予应急性、过度性救助。
救助的方式为“发放救助金和实物”。(资料图) 救助的方式有哪些?根据《意见》,救助的方式为“发放救助金和实物”。临时救助一般以发放救助金为主,必要时,也可采取提供实物和基本生活条件等形式给予救助。救助金全面通过社会化发放,并确保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临时救助标准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但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 《意见》提出,对给予救助金或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要根据困难对象实际情况,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城乡特殊困难群众救助帮扶及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 来源:宜宾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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