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领导你们好:
事情经过:2024年8月15日 上午10点20左右,在临港僰侯庙路,一辆越野车牌川Q330T5危险驾驶,恶意别车,当时拨打了交警队电话,下午联系上了直管部门5大队,后让我提交视频,我手机录屏有直接证据证明别车经过,但是对5大队处理结果产生怀疑。
处理结果:说8月16号下午当事人去了交警队,民警告知我他承认确实有这回事,但是当事人说我之前就别他,警官让他提供视频,他说去拷视频,但是没有下文,后来警官又说当事人让交警提供我的视频,当事人就不承认,说不是他的车,说我车牌不清晰,警官说这种不能对他进行处罚,刚开始说口头批评教育,后来我态度强硬,警官可能有点情绪说我们不能处罚,随即挂断了电话。
表示异议的点:1,执法公信度,我们是普通老百姓,我们能做到的是遵纪守法,配合执法,我们提供了视频证据,已经是我们极限,执法部门却以证据不完整,不敢去处罚。
2.传唤当事人,当事人口头也承认了此次事件,他说提供我别车视频也没提供,我也给警官说了,如果我别他,我承担所有责任,并且负法律责任,显然这是和稀泥的作风。开始承认这个事件,后续又反口,说我车牌不清楚。我怀疑有人教唆或则是无中生有,希望提供执法记录仪口供经过。
3.关于视频真实性,第一当事人口头承认有这个事,第二,我有证人,副驾驶有人,第三,监控探头,事发地段没有监控录像,不应该受害人承担,技术部门可以核实时间段,上一路口或则下一路口,都应该能看到当年当月当日当时确实两辆车经过此路段,就能证明我视频真实性。
4.难道执法部门,调查取证这么困难吗?都需要我们普通老百姓提供证据的话,那执法部门的作用是什么!
5.执法部门听当事人口头述说就对事件产生疑虑,当事人当警官面现场反口,居然被当成了警官拿来说服我息事宁人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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