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 【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近年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率有所上涨。尽管公安、司法机关对此类犯罪进行严厉打击,但在该类犯罪中仍存在有可讨论之处。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在该类犯罪中,对于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是否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呢?就如现在企业登记的工商信息,将获得的企业在工商部门公开登记注册的部分个人信息出售、提供给他人,是否会触犯法律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7〕10号)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对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公开的个人信息,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这不要求具有个人隐私的特性。公开的个人信息只要能够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就必然属于公民个人信息,即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
《解释》第三条 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据此,若是行为人合法获取他人公开的个人信息,但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其个人信息出售、提供给他人的,仍应认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即便是公民选择公开自己的信息,往往也是希望用于特定用途和范围,而不愿被提供给他人。在法律的规定上和学理上,该罪名还有许多可讨论之处。但还是希望大家能够遵纪守法,不要在违法的边缘疯狂试探。
来自: iPhone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