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溪区规建局原局长刘某某受贿近400万元一案,办案人员多次研究案情后,以被告人刘某某受贿399.48万元向兴文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兴文县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在担任南溪区规建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邓某某、唐某某等人在工程项目审批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邓某某、唐某某等人所送现金共计399.48万元。 刘某某将所收受贿赂钱财用于购买房屋及装修、家庭生活支出和个人打牌娱乐等。
庭审中,办案人员出庭支持公诉,围绕每笔犯罪事实严密出示证据并予以质证,围绕事实证据严谨阐明被告人构成受贿罪的理由和量刑建议。 最终,兴文县法院认定被告人刘某某受贿399.48万元成立。 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退赃等从轻或减轻情节,最终对被告人刘某某适用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南溪区地税局原局长受贿近424万元
去年,南溪区地税局原局长胡某某受贿,也被判刑了。 南溪区地税局原局长胡某某受贿一案,由珙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胡某某有期徒刑10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 经审查查明:2008年12月-2015年8月,被告人胡培先后担任屏山地方税务局局长、宜宾市南溪区地方税务局局长。 在其担任上述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古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等人现金及财务共计424.263万元,并为对方谋取利益。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培受贿次数多,金额特别巨大,有索贿情节,且有大部分赃款未退缴,应酌情从重处罚。 但被告人胡培具有检举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现、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案发前退还了部分赃款给行贿人以及在提起公诉前退缴了部分赃款的情节,遂依法作出“有期徒刑10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的判决。
另,经宜宾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翠屏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高县公安局原副局长刘庆辉受贿一案,向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来源:宜宾晚报周丽娜、珙县人民检察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