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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广场舞“惹的祸”大妈跳舞遇孩子捣乱 数落后遭家长暴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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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25 18:32:4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看到孩子在跳广场舞的人群中穿梭奔跑,跳舞的刘女士不满数落了孩子几句,没想到晚上孩子父母找上门来,双方发生争执。对方称刘女士恐吓女儿导致孩子情绪消极,心急之下将刘女士打成脑震荡。
为此,刘女士将伤人者诉至法院索赔近4万元。《法制晚报》记者上午获悉,海淀法院一审判处孩子父母王某等3人赔偿刘女士医疗费等两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刘女士说,2015年6月21日晚,她在海淀苏家坨镇凤凰岭小区跳广场舞时,发现李某、王某的孩子小李在人群中奔跑,她劝孩子离远点,后来李某将孩子接走了。当晚10时,李某夫妇和孩子的姨跑到她家中辱骂、砸门,她不在家,家人将对方劝回。
“一个小时后,3人看我回来,二话没说就对我拳打脚踢,王某打了我左脸俩耳光,李某打了我的左脸和头部,小孩的姨则拽着我的胳膊、肩部。我被打倒在地不省人事,家人报了警。”刘女士说,当晚她被送至北京老年医院治疗,后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此后,刘女士起诉李某夫妇等3人,要求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近4万元。
被告 原告恐吓女儿有错在先 不应担责
记者获悉,此案庭审时,3被告辩称,王某打了刘女士左脸两下,她因此被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孩子父亲李某只为阻止王某、拉王某,孩子的姨坐在台阶上,两人均没动手,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王某认为,刘女士恐吓女儿、导致女儿情绪消极、不和人说话,她心急气盛才动的手,刘女士有错在先。刘女士被打后并没摔倒,“打脸与诊断证明上所载的损伤无因果关系。刘女士患有高血脂症,故其口述的头晕、头痛以及诊断的脑震荡综合征、牙齿缺如、齿动系其自身病情及原有体征。”
王某称此事没给刘女士造成精神损害,反而是刘女士恶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扩大损失,加重了行政机关对她的行政处罚,给王某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

判决 三人构成共同侵权 判赔2万
法院审理查明,事发时小李奶奶带着她去玩时,在此跳广场舞的刘女士因小李从其前边跑数落了孩子两句。当日,王某等三人因孩子被说去刘女士家中,后双方发生争执及肢体接触,致刘女士受伤。
刘女士当晚被送至医院,诊断为头晕、头痛、软组织损伤(双上肢及左下肢)、牙齿缺如、脑震荡、脑震荡后综合征。次日,刘女士进入神经外科住院治疗,病历载明:患者于1天前被人殴打后出现意识丧失、持续时间约为3分钟左右,醒后对受伤过程无记忆,自感头晕、头痛,恶心、呕吐数次,急诊以“脑震荡”收住院。
法院认为,本案中,王某等人有过错,三人构成共同侵权,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王某等人深夜上门辱骂并围殴刘女士,给其造成一定精神伤害,法院酌定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综上,海淀法院一审判处王某等三人赔偿刘女士医疗费等两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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