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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老板“打配合”!宜宾这3个人偷电瓶遭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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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4-03 10:57:4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花钱买东西没错,但明知是赃物还要收,并且还开车去现场一起拉货,那可就真是“摊上事儿”了!
3月25日上午10时许,阳春派出所接某小区群众报警称,小区内多辆电瓶车电瓶与电机被盗,请派出所出警处理,接警后,派出所民辅警立即前往现场,经了解,该小区保安早上例行小区巡逻工作,在检查到车库时,发现车库有几辆电瓶车电瓶被盗,了解情况后,民辅警立即调取查看该车库监控。


监控显示,当日0时许,有3名可疑人员拿着几个电瓶,出现在监控画面中,随后出现一辆白色汽车,疑似为3名嫌疑人“接头”人员。

民辅警根据监控画面,立即对4人身份信息进行核查,经县局情指中心协助,民辅警迅速确定了3名盗窃嫌疑人身份信息,并于当日下午将3名盗窃嫌疑人抓获。





盗窃嫌疑人供述,当晚开白色车辆驾驶人,为某电瓶车专卖店的老板,3人当日盗窃电瓶与电机后,便联系其到现场“收购”。

确定收赃嫌疑人信息后,民辅警立即出动,于当日下午将其抓捕归案,并在其店铺中查获被盗电瓶31个、电机2个,嫌疑人到案后对自己“收赃”的违法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目前阳春派出所正积极核实被盗物品线索,嫌疑人已被江安公安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警方提示:

收购赃物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收赃行为既帮助犯罪又诱发犯罪,还妨害公安司法机关对财产犯罪和赃物犯罪的追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江安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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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4-03 12:43:42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回收赃物的也不是好人,按律收监才能打破偷销链条,让小偷无路销赃。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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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4-03 14:23:0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就离谱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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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24-04-03 11:21:14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重庆
就很离谱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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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4-03 11:25:29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回收的就亏了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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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4-03 12:26:32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这下哦豁了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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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4-03 13:36:49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山东
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分子,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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