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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溪区大观司法所调解了一起因劝酒导致他人死亡的纠纷,劝酒人补偿死者父母17680元。
大观镇菜花村李某与新俊村陈某是好友,两人相约吃饭。陈某在李某的语言刺激和不断劝说下饮下过量白酒而醉酒。散席后,陈某独自回家休息,期间无人照看。次日早晨,其父母叫陈某起床时,发现他身体僵硬。后经医生鉴定,陈某系醉酒后呕吐物阻塞气管导致窒息死亡。
陈某的父母认为,李某劝酒导致儿子意外身亡,要求李某赔偿。李某认为,他请陈某喝酒,陈某并没有拒绝,所以自己不应该担责。双方一同来到大观司法所,希望此事能得到解决。
调解员了解具体情况后进行了调解。首先,陈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明知过量饮酒会造成身体伤害,理应拒绝喝酒,但经李某劝酒后并未拒绝,本人应承担主要责任;李某也应意识到再与陈某喝酒,可能会导致其饮酒过量而令身体受到伤害,主观上存在过错,因此应当承担次要责任。其次,根据《民法通则》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第106条第3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一、李某自愿补偿陈某父母赔偿金共计17680元;二、李某一次性支付15000元,剩余赔偿款于2017年4月30日前付清。
(来源:宜宾晚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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