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5日,记者从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全力保障宜宾城乡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不断提高社会救助水平,宜宾将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特困供养对象供养标准,具体如下: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390元/人•月统一上调至460元/人•月,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220元/人•月(2640元/人•年)上调至270元/人•月(3240元/人•年),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农村特困供养对象供养标准 全市农村特困供养人员集中供养标准由不低于350元/人•月上调至450元/人•月,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农村特困供养对象分散供养标准由不低于350元/人•月上调至不低于370元/人•月,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8月31日,市政府下发《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特困供养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要求各县(区)要抓紧做好提标工作的基数测算,抓紧落实城乡低保和农村特困供养提标资金,预算安排不足的县(区)要追加预算,确保提标资金落实到位。 同时,各县(区)要在准确核实城乡困难群众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困难情况的基础上,按照动态管理的要求,认真做好城乡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供养对象的审核工作。标准提高后,要严格按标施保,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养尽养、应退尽退和“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要紧密结合脱贫攻坚工作要求,按照新的农村低保标准,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贫困家庭,按农村低保审核审批程序纳入。 来源于:掌上宜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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