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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婚姻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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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0-23 09:33:3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小明、小兰是表兄妹,俩人从小关系非常好,一起长大,青梅竹马。两个家庭呢,关系也非常好,长大以后,小明和小兰俩人就结了婚,领了结婚证。
小明不幸外出时遭遇车祸死亡,肇事方赔偿了100万元,小明自己名下有一套房子。
小兰认为,自己是小明合法妻子,小明的房子、赔偿款,自己都有权得到,但是,小明的妈妈也就是小兰的姨妈,向法院申请确认小明和小兰婚姻无效。
法院确定了小明和小兰婚姻无效,小兰没有权利分房子,也没有权利得到赔偿。
律师说法
1.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无效,无效是指从结婚时就无效,因此,小明和小兰从结婚时起,就无效,两个人没有婚姻关系,小兰不能继承小明财产。
2.小兰和小明,或者他们两个人的直系亲属,都可以向法院申请无效。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3.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原告,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告。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告。
法条链接: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第九条 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第十四条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十五条 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原告,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告。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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