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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赡养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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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9-28 08:32:1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张女士生下女儿小米(化名)后才5个月便离开北京回到四川娘家生活,未对女儿尽过抚养义务。时隔23年,47岁的张女士再次回到北京,要求女儿小米给付赡养费。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1996年,24岁的张女士在北京昌平遇到周先生,二人于当年结婚。婚后张女士将户口迁至昌平区某村,并生育女儿小米。没想到,小米出生刚5个月,张女士便回到四川的娘家生活,且与丈夫周先生断绝了联系,缺席了小米的成长。


  2015年,张女士与周先生离婚。2019年,张女士再次回到北京,此时23岁的小米已经步入社会参加工作。张女士认为自己年龄大了且身患疾病,只能住在养老院,小米应该履行赡养义务,遂将女儿小米诉至法院,要求其每月支付赡养费2000元。


  小米辩称,张女士作为她法律上的母亲,从未尽过应尽的抚养义务,从未参与过她的成长。而且她的现实情况也很困难,从小相依为命的奶奶和父亲身体都不好,父亲有智力障碍,没有工作,且患有高血压、静脉曲张等疾病,一直在住院治疗。年近80岁的奶奶也患有心脏病、高血糖、腿部疾病等,两人每年看病支出很多,而小米每个月的收入不到6000元,支撑家庭已经是入不敷出。小米还表示,母亲张女士回京后住在养老院里,自己曾前去探望,母亲能够正常交流,且有劳动能力。因而,从法定义务、自己的收入和支出状况、张女士的身体状况等因素考虑,她没有义务也没有能力赡养张女士。


  昌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赡养父母、孝敬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但在本案中,原告张女士尚未步入老年期,张女士虽然住在养老机构,但未有证据证明其丧失了劳动能力或有精神疾病,因而其要求女儿小米承担赡养义务的事实依据不足。此外,原被告虽然名为母女,但却长期分离,无情感交流,张女士也未尽过抚养义务。综上,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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