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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痛心!宜宾一52岁男子上班时突发疾病死亡!27分钟之争!他究竟算不算工伤? [打印本页]

作者: 水水Lady    时间: 2017-7-13 15:21
标题: 痛心!宜宾一52岁男子上班时突发疾病死亡!27分钟之争!他究竟算不算工伤?
今年3月15日,某央企员工、52岁的杨先生倒在了工作岗位上。经抢救无效,3月17日,杨先生不幸离开了人世。

依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之内死亡的,视同工伤。然而,对于48小时这一时间界定,人社局与家属、单位间发生了分歧。

人社局方面表示,3月15日当天,医护人员于13时25分赶到现场。杨先生被宣布临床死亡的时间,则是17日13时52分,超过48小时27分钟,不算工伤。家属、单位方面则表示,3月15日医护人员虽于13时25分赶到现场,但将杨先生接到医院后,直到同日14时15分经CT检查后,才完成初次诊断。因此,杨先生从初次诊断至死亡在48小时之内,理应算工伤。

何为初次诊断时间?成为了各方争议的焦点。

职工倒在了工作岗位上

杨先生的工作地原本在宜宾。今年3月14日,杨先生受单位指派前往成都执行燃料组件的铁路运输任务。3月15日午后,杨先生在对列车进行例行检查时突发疾病,工友立即拨打了120。此后,新都区人民医院出诊,但终因抢救无效,杨先生还是离开了人世。死亡证明书中,新都区人民医院明确,杨先生于3月17日13时42分呼吸心跳停止,13时52分宣布临床死亡。

杨先生去世后,4月14日,单位向宜宾市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5月23日,宜宾市人社局出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决定书中,宜宾市人社局表示,杨先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属于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现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人社部门的这一决定,杨先生家属及工作单位均不服。目前,家属已向宜宾市翠屏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单位,则向省人社厅提起了行政复议。27分钟时间之争

除工伤之外,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还规定了视同工伤情形,即“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活着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之内死亡的,视同工伤。”48小时,成为了职工能否被认定为视同工伤的关键。视同工伤在相关赔偿标准上,和工伤并无实质区别。

由于杨先生于3月17日13时42分呼吸心跳停止,13时52分宣布临床死亡。因此,宜宾市人社局认为,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应为13时25分,即医护人员到达现场时起算。从初次诊断到杨先生被宣传临床死亡,时间为48小时27分,超过法规规定的48小时27分钟,因此不符合视同工伤标准。

而杨先生家属及单位则表示,人社部门将120急救人员到达急救现场的第一时间,视为医疗机构作出初次诊断时间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支撑,依法不能成立。“初次诊断时间应从14时15分,即CT检查结果出来之后,医院形成初步诊断结论起算。如此一来,即使以宣布临床死亡标准计算,杨先生从初次诊断时间至死亡,距离48小时尚有23分钟。应认定为视同工伤。”

何为初次诊断时间需明确

杨先生究竟是否属工伤,自有司法考量。但此事暴露出来的真正问题是,何为初次诊断时间,至少在法条上,还需要进一步明晰。 对此,杨先生单位代理人,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刚认为,“应该以初次诊断并形成初步诊断结论作为48小时起点。”

48小时视同工伤所引发的争议一直以来都没有平息。职工在48小时内死亡视同工伤,48小时之外死亡则无缘工伤,两者赔偿可谓天壤之别。这一度引发公众48小时之内究竟是保人还是保钱这一道德伦理之忧。现实生活中甚至曾出现过这样的极端案例——家属为了获取高额赔偿,主动放弃治疗。单位为了免责,则在48小时内拼死抢救这样的情况。

对此,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资深医事律师赵因表示,视同工伤实质是立法中,工伤没有准确认定导致的问题,“这是因病死亡按工伤处理出现的问题。这一立法本意或许是为了保护劳动者。但病和伤实质属不同的政策调整范畴。病有所医应通过医疗保险的路径予以保障,而不应与工伤保险混淆。” 现行政策之下,赵因表示,在立法或者政策层面确实需要进一步将何为初次诊断时间明晰,以便尽可能地减少分歧,达成共识,尽可能避免同案不同判情况。

来源:成都商报


作者: 百草仙    时间: 2017-7-13 17:32
哎伤不起,社会主义民主
作者: 紫紫    时间: 2017-7-13 17:50
。。。。。。

作者: 32647792    时间: 2017-7-13 18:19
麻痹的,都是坑啊,这都不叫工伤,有比脸了

作者: 不死就活    时间: 2017-7-13 20:01
逼字两张嘴,随便说

作者: わ 静静    时间: 2017-7-13 20:57
伤不起。﹏。这年头连死都死不好了……在中国就是这个样……

作者: 吃披萨的猫c    时间: 2017-7-13 21:34
看了这个我觉得我还要多过几十年。

作者: 天之涯梦之旅    时间: 2017-7-13 21:59
当然是工商啊

作者: 小胖子吖    时间: 2017-7-13 22:08
坑。。。

作者: 艾米    时间: 2017-7-13 23:00
现在不负责的单位也多

作者: 唯妳卟唸    时间: 2017-7-14 00:05
我当中国法律如放屁

作者: 供销社人    时间: 2017-7-14 07:36
我说两句,大中华五千年文化,以人为本,不能死搬教条,现在多个部门都存在翻书处理问题的现象!

作者: 活到老、学到老    时间: 2017-7-14 07:40
不赔就说不赔!他妈的借口一大堆!看来不管怎么样死都要死在规定时间内。真他妈扯犊子!!!

作者: 若爱琴深爱    时间: 2017-7-14 07:57
。。。。。。

作者: 善结人缘    时间: 2017-7-14 07:58
法律的悲哀,

作者: 善结人缘    时间: 2017-7-14 08:00
有没有单位买通医院,用药物缓延超过48小时死忘呢

作者: 刘先生的一天    时间: 2017-7-14 08:32
笑傲人生 发表于 2017-7-14 08:00
有没有单位买通医院,用药物缓延超过48小时死忘呢

好好看看文章

作者: 保长    时间: 2017-7-14 08:41
关键是钱的问题,如果不牵涉工伤赔偿,追认为烈士都可以的

作者: 。。。。。。    时间: 2017-7-14 08:57
。。。。。。。

作者: 你是我姐    时间: 2017-7-14 09:59
那延退后,老猫老者要死的都要力争死在单位,不然不算工伤哦!死不起…

作者: 66666    时间: 2017-7-14 11:49
肯定算工伤。。。

作者: 十年前的小鲜肉    时间: 2017-7-14 13:31
我只知道上下班途中不管是受伤或者死亡都算是工伤事务解决

作者: 平安顺意    时间: 2017-7-14 16:30
这肯定工伤

作者: 只怕,入戏太深    时间: 2017-7-14 16:58
这个算工伤吧

作者: ▁▁▁    时间: 2017-7-14 19:59
大中国都一样,缴纳什么费用都缴了,就拿保险一事来说,买的时候,给你介绍的万般好,你出事了就找各种理由,减少这个费用,那个费用的,程序走的还比谁的都多

作者: 彡哥    时间: 2017-7-14 20:09
…………

作者: 罗多金    时间: 2017-7-14 22:37
悲哀,真的扯犊子,规定规则规律规矩规格规划大多规规龟龟龟龟龟龟龟龟龟规。

作者: 前女友    时间: 2017-7-14 23:02
告到底。

作者: 军刀    时间: 2017-7-15 00:36
典型的钻空子。。。。。。

作者: foreve    时间: 2017-7-15 00:41
哎!!!!!

作者: 蓝二哥    时间: 2017-7-15 01:34
扯淡倒在工作岗位上还不算工伤。。。。。

作者: 爱妞儿    时间: 2017-7-15 01:39
............

作者: 干的漂亮    时间: 2017-7-15 10:31
路过


作者: 站在桥上看风景    时间: 2017-7-15 12:03
规矩是死的,人是活的,墨守成规就没今天的中国了!

作者: 海洋6507    时间: 2017-7-15 12:06
为了少赔钱,啥子方方都想的到!
作者: 良言一句三冬暖    时间: 2017-7-15 14:16
弱势群体,就这个样子,苦,哭

作者: 路人甲Sin    时间: 2017-7-15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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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昔日    时间: 2017-7-15 15:00
人民的名义

作者: 大魔王    时间: 2017-7-15 15:04
这都能扯啊。。。

作者: 307499151    时间: 2017-7-15 19:56
应该算工伤
作者: Lucifer。    时间: 2017-7-15 20:50
草泥马。

作者: 今生无悔!    时间: 2017-7-16 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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