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至2014年,被告人胡永勇在担任筠连县民政局低保股负责人期间,在低保金审核、发放、管理过程中,不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未认真审查低保户申请增加低保金的情况。
致使筠连县筠连镇部分社区内的90余户没有申请调增低保金的低保户,每月低保金被调增了数百元不等,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30万余元;
在接到相关乡镇对上报的27户低保户低保金的取消和减发材料后,未及时在发放表上对上报取消和减发低保金的低保户予以取消、减发,造成国家损失23万余元。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永勇作为筠连县民政局低保股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审查管理职责,共造成国家经济损失53万余元。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胡永勇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