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临时备案的通告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要求,现就我市开展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以下简称“非标电动车”)免费临时备案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临时备案时间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5月31日止。
二、临时备案范围2024年10月31日前购买的在用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两、三轮电动车。
三、临时备案要求
(一)未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取得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号牌的电动二、三轮车办理临时备案,车辆所有人须提交身份证明原件、购车发票及车辆合格证(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等资料不齐全的,须签署车辆来源合法性承诺书),工作人员现场审核资料、查验车辆,免费备案并发放安装四川省公安厅统一设计的临时备案标识。
(二)已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取得超标电动自行车号牌的车辆办理临时备案,车辆所有人须提交身份证明原件、超标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工作人员现场审核资料、查验车辆,收回车辆原行驶证、号牌,免费备案并发放安装四川省公安厅统一设计的临时备案标识。
四、临时备案不是注册登记,临时备案标识只作为信息备案使用,非标电动四轮车不在临时备案登记范围内,依法禁止上道路行驶,违法上路行驶的,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查处。
五、驾驶临时备案的两、三轮电动车,应当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六、鼓励车主购置保险,有效减轻交通事故赔偿者的经济负担,化解经济赔偿纠纷,避免因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赔偿问题引发社会矛盾。
七、按照宜宾市“非标电动车”过渡期管理相关规定,2024年10月31日前购买的“非标电动车”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进行临时备案。未取得临时备案标识的“非标电动车”禁止上道路行驶。过渡期届满后,所有“非标电动车”禁止上道路行驶,违规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特此通告。
临时备案投诉、咨询电话:0831-3880987
支队纪委电话:0831-2316821
保险投诉电话:0831-2327625
附件1.四川省在用但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临时备案标识式样附件
2.全市临时备案标识办理服务固定点
宜宾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管理所
2025年4月21日
附件1:四川省在用但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临时备案标识式样
附件2:全市临时备案标识办理服务固定点以下是我市先期设置22个临时备案标识办理服务点,其中,翠屏区3个、叙州区4个、南溪区2个、筠连县2个、兴文县1个、屏山县2个、江安县2个、长宁县2个、高县2个、珙县2个,具体服务点位置见下表。
本文转载自宜宾公安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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